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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想把房子留给孩子,税务局却说归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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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4 10: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Nanaimo专业地产经纪—黄萍
李先生和妻子很多年前就来到了加拿大打拼,用积蓄买了两套分别是35万加元左右的房产。一套自己住,另一套出租。几十年过去了,现在他们已经65岁,准备退休了。房屋贷款已经还清,租金收入加上养老金足够两人生活了。当初购买的两栋房子已经涨了很多,现在各估价在250万加元左右。他们已经设想好了以后的生活,每年出去旅游一次,平时多锻炼身体。去世之后,房子作为遗产给女儿,似乎事情都很完美。但是,当他们向律师咨询后,却发现自己忽略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死亡税单,女儿继承遗产要花的钱比他们想的要多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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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死亡税单”

在他们的想象中,加拿大没有遗产税,女儿继承遗产应该只要交一些杂费,比如"遗产认证费" (Probate fee) 、"律师费" (Legal fee) 、"会计师费"(Accounting fee)等等,根据遗产的金额和复杂程度而定,大概是遗产总额的3%-6%,高的会达到15%。

但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真正的大头在后面——每个加拿大居民去世的时候,都有一张“死亡税单”。这张税单是居民人生中的最后一张税单,也是面额最高的一张税单。加拿大税法有一条规定,死亡时资产等同出售(Deemed Dispositions upon Death)。意思就是人去世后,名下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子、金融资产、RRSP、RRIF都需要清算,增值部分需要申报交税。按照律师的计算,李先生夫妇的女儿未来要继承父母的房产,竟然要先交250万左右的税。如果遗产里的流动资金不够,女儿拿不出那么多钱,税务局就会强制拍卖房子,缴清税金,孩子才能继承遗产。辛辛苦苦大半辈子,好不容易挣一套房子却被政府收走了,还是廉价拍卖。税局分明是在跟你抢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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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遗产继承的税费

在加拿大BC省,一个人生前如果没有进行资产规划,过世之后,他/她的很大一部分资产就可能形成遗产(Estate),需要通过遗产继承的程序来处理并由下一代继承。而遗产在到达继承人之前,可能需要先缴纳层层税费。只有在缴清这些税费之后还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给继承人。这些税和费,都大致包括哪些呢???


1、死亡人的个人所得税众所周知,加拿大是“万税之国”,活着的税务居民每年向税局报税交税自然不用说。过世的人,税局可也是不会轻易“放过”的。在加拿大税法上,过世的人将被默认在死亡的那一刻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出售”了自己名下所有遗产,税法上称为“deemeddisposition”(视同出售)。如果有投资性资产,这种“视同出售”可能会对死亡人的遗产产生一系列的税务后果。 在BC省,一个人过世后,其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需要在以下时间节点之前替死亡人进行最后一次报税:1. 如果过世时间在1月1日到10月31日之间,需要在下一年4月30日之前进行最后一次报税。2. 如果过世时间在1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需要在过世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最后一次报税。只有在进行最后一次报税并获得税局的清税证明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后续分配遗产的动作。如果死亡人的遗产中,可变现的流动性资产不足,而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又产生了较多的税费(例如增值税),死亡人的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可能就会面临无现金交税的问题。因为,遗产在税法上只是“视同出售”,并不是真正的在市场上卖掉了资产拿回现金。但是政府该交的税可是一分都不能少。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遇到这种现金流短缺的情况,可能就不得不变卖遗产来支付高额税金。遗产的很大一部分,也可能会以政府税金的形式被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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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人的其他债务这一点很简单,如果死亡人生前有其他债务尚未偿还完毕,遗产也要被首先用来偿还这些债务。例如房屋贷款。另外,死亡人的丧葬费,会计师和律师费,或者因为遗产而打官司而对执行人或法律代理人产生的律师费,也会从遗产中进行支出。 3、法院“遗产认证费”(Probate Fee)如果死亡人的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想将死亡人的遗产转到自己名下,便于支付遗产相关的费用,或便于日后向继承人们分配,很多情况下,银行或土地局等机构都会要求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并获得遗嘱认证(Grant of a letter of probate)。如果死亡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想对遗产进行管理的家人亲属就需要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人资格(grant of a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耗时会更长一些,程序也会更加繁琐一些。无论是哪一种申请,法院都会根据死亡人的遗产价值,收取遗产费(Probate Fee)。

加拿大BC省法院的遗产费计算:a. 遗产净值在$10,000加币以下的,没有费用;b. 遗产净值在$10,000到$25,000加币的,费用为$200加币;c. 遗产净值在$25,000到$50,000加币的,费用为:(1) 遗产净值的头$25,000加币部分,缴纳$200加币。(2) 接下来的第二个$25,000加币的部分,每增加$1,000加币再支付$6加币,直到$50,000加币。(3) 超过$50,000加币的部分,每增长$1,000加币再支付$14加币。 如果觉得上面的算法太复杂,这里提供一个简化的算法:BC省法院征收的"遗产费”大约相当于遗产总净值的1.4%。例如,作为遗产的一处房产价值$100万加币且没有任何贷款,那么法院的遗产费大约是$14,000加币。注意,法院遗产费的计算依据的都是遗产的净值,也就是刨除遗产上的负债之后的价值。


如何避免高昂的遗产认证费

是不是所有的资产都会形成遗产,而要缴纳上述税费呢?答案是否定的。

有一些资产因为各种法律规定,不会被纳入死亡人的遗产当中,因此也就不需要缴纳各种与遗产继承相关的费用。1. 共同共有的资产(Joint Tenancy)在BC省法律上,两个以上的人如果想联名拥有某种财产,可以采取两种形式:A. 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B. 按份共有(Tenants in common)

如果财产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的,当其中一个共有人死亡后,他/她的份额将自动转给剩下所有还活着的共有人继续共同持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时候,如果某个共有人是实际出资人,其他共有人未出资,但其名字也被加到共有财产上,这时候,未出资而被加名的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要打一个问号的,他们未必会对财产有真正的拥有权。BC省法律此时会分两种情况来对待:A.当实际出资人是父母,被加名的共有人是其未成年子女时,法律会直接默认父母的加名行为是对未成年孩子的一种赠与。此时未成年孩子因加名获得的财产所有权是实际拥有权(legal and beneficial interest),是一种“真正的、完全的”所有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先于孩子死亡时,孩子会因“生存者财产权”而获得财产的实际拥有权,财产将不会进入父母的遗产。B. 在其他情况下,例如:a. 配偶一方出资,将另一方加名成为共同共有人。b. 父母出资,将成年子女加名成为共同共有人。此时,法律默认出资共有人的加名行为并不是一种赠与行为。对于被加名的人,尽管他/她的名字被加到资产上了,但其对财产持有的仅仅是一种“登记所有权”(registered interest)。财产的真正所有权(beneficial interest),在法律的默认规定上,仍然属于实际出资人。此时法律的默认规定是,基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resulting trust),未出资而被加名的共有人只是在替实际出资人代持该资产的一部分。

何时被加名人才真正拥有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呢?由于这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因此,此时的举证责任需要转移到未出资而被加名的一方,需要由他/她拿出证据来证明,在实际出资人把他/她的名字加到财产的当下,意图是要将财产赠与给他/她,而不仅仅是让自己替对方代持。

如果未出资的被加名人无法提供这种证据,法律的默认规定即生效。这时,如果实际出资人死亡,虽然未出资的被加名人可以通过“生存者财产权”将资产转入其名下,其对资产的权利也可能仅是登记所有权,而并不真正的拥有所有权。由于真正的拥有权人仍然是已经死亡的出资人,因此,该财产就可能被纳入到其遗产中,需要受到各种税和费的制约。

由此可见,财产加名并不是很多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加名的举动可能产生很多的法律后果。如果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实际转让,还可能涉及高额的转让税费。例如,对于房产加名,被加名人可能需要缴纳房产转让过户税。因此,提前咨询律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化方案,是非常有必要的。

常见的共同共有财产包括银行联名账户或房产。在进行法律登记时,必须明确该财产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还是按份共有(tenants in common)。



摘自人在温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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